唐山市江苏商会

唐山市江苏商会章程

唐山市江苏商会章程


第一章   总   则

第一条   本团体的名称:唐山市江苏商会,英文名称:Tangshanshi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,简称:TSSJSCC。

第二条   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唐山市具有江苏籍的民营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 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为会员、政府、社会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调同行业的关系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。本着自愿、互助、发展的原则,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,交流经验,不断达成企业合作发展共识,使在唐山的江苏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、上档次、创品牌,为站稳唐山市场,进军全国市场,跻身国际市场,加快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进程,进一步提高江苏工商企业的信誉,推动唐山和江苏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。

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单位建立中共唐山市江苏商会支部委员会,上级党委:中共唐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商(协)会委员会。

第四条   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工商业联合会、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、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第五条   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唐山市路北区军鑫里中环广场3楼707-711号。

第二章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搜集、整理、发布市场信息,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,提供咨询服务;

(二)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统计分析,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及建议;

(三)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,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四)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地江苏籍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,引导会员遵守法律法规,倡导诚信经营,制订自律公约,规范经营行为,协调解决矛盾,维护市场秩序;

(五)接受委托,组织各类展销会、订货会及招商引资等活动;

(六)组织或参加与国内外企业或同类组织之间的各类交流活动,推介先进技术、管理经验和产业成果;

(七)宣传吃苦耐劳和艰苦创业的精神,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承担社会责任,树立企业良好形象;   

(八)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事项。   

第三章   会 员

第七条   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  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唐山市境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属江苏籍工商界人士经营、投资的企业。

第九条  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  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 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 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  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 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 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  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二条   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四条   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五条  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六条   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  监事会

第二十七条   本团体设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二十八条  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二十九条   本团体的理事、秘书长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条 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专管单位、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一条  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二条   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六章  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三条   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四条  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五条   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六条   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七条  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九条   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条  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一条   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章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二条  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三条  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四条   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五条   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 

第四十六条   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七条   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八条  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九章 附   则

第四十九条   本章程经2021年12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条 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一条  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