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山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唐山市江苏商会,英文名称:Tangshanshi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,简称:TSSJSCC。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唐山市具有江苏籍的民营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为会员、政府、社会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调同行业的关系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。本着自愿、互助、发展的原则,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,交流经验,不断达成企业合作发展共识,使在唐山的江苏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、上档次、创品牌,为站稳唐山市场,进军全国市场,跻身国际市场,加快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进程,进一步提高江苏工商企业的信誉,推动唐山和江苏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。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单位建立中共唐山市江苏商会支部委员会,上级党委:中共唐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商(协)会委员会。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工商业联合会、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、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唐山市路北区军鑫里中环广场3楼707-711号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 (一)搜集、整理、发布市场信息,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,提供咨询服务; (二)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统计分析,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及建议; (三)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,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 (四)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地江苏籍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,引导会员遵守法律法规,倡导诚信经营,制订自律公约,规范经营行为,协调解决矛盾,维护市场秩序; (五)接受委托,组织各类展销会、订货会及招商引资等活动; (六)组织或参加与国内外企业或同类组织之间的各类交流活动,推介先进技术、管理经验和产业成果; (七)宣传吃苦耐劳和艰苦创业的精神,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承担社会责任,树立企业良好形象; (八)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事项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 (三)在唐山市境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属江苏籍工商界人士经营、投资的企业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 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(五) 决定终止事宜;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 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 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 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、秘书长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 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 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 (五)向业务专管单位、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团体承担。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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